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5 月 16 日
基金名称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浙享定开发起式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65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9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公告依据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2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20 日
注: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定期开放
基金,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
如 3 个月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二十
四个开放期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本基金将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T ≥30 日 0.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
回费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本基金
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2025 年 5 月 20 日为本基金第二十四个开放期,即在 2025 年 5 月 20 日,本基金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
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6)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7)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
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
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8)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
公告。
(9)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
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